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 2019年 6月21日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津学位〔2010〕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以及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
第四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只限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以及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在学期间全部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非英语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39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不低于 355 分;
(3)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4)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5) 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二)高自考本科毕业生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的考试 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项目毕业生只认定核心课程成绩),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办理毕业证书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39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不低于 355 分;
(3)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4)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艺术类自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艺术专业英语”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
(5) 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 英语专业学生在办理毕业证书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水 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日语、德语、法语、俄语)且成绩合格;
(3)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二)”或“俄语(二)”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4) 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水平考 试且成绩合格。
5.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 在学期间曾有过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补考的(高自考本科学生除外);
2. 在学期间考试作弊的;
3.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后取得毕业证书的;
4.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履行的手续:
(一)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于毕业 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 交验《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位相关外语要求的证书或成绩单(原 件及复印件)、在校成绩单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参加教务处组 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且成 绩合格(高自考本科毕业生不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二)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高自考本科毕业生于毕业后 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并交验《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位相关外语要求的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成绩单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申请材料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 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初审合格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高自考毕业生不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三)教务处将通过审查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结果汇总 后,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 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决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教务处将结果通知继 续教育学院;
(六)教务处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放学士 学位证书,证书中载明的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 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九条 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在学位申请与办理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对相关责任人应予处理,并撤销相关人员的学士 学位申请资格,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津理工学位〔2017〕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