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综合改革各试点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中职中技衔接自考专科等沟通衔接类项目(以下简称“沟通衔接类项目”)以及面向农村、面向企业等指定群体的开考项目(以下简称“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自考办直接负责学习服务中心的注册管理工作;主考学校在市自考办的指导下,负责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是市自考办对学生有效身份的认定,注册信息是学生享受校本评核、免考、互认、验收、衔接等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市自考办对注册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我市自学考试注册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实施学习服务中心的注册管理工作;
3.指导主考学校开展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的注册管理工作;
4.依据监管措施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主考学校在市自考办的指导下,负责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的注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市自考办的统一要求,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注册工作,确保注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负责组织、管理参与项目单位开展注册工作。按照市自考办统一规定的注册信息数据要求(见附件),建立学生电子注册信息档案,并做好纸介质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3.以注册信息为依据,开展享受校本评核、免考、互认、验收、衔接等项政策的资格审验工作。审验无误后,向市自考办报送成绩;
4.定期组织注册培训工作,积极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助学单位要指定管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
第八条 注册工作均采取助学单位集体注册的方式。
第九条 助学单位须按照市自考办提供的注册信息数据要求录入学生注册信息,报送的注册数据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按照要求将电子版注册信息及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打印材料一并上报市自考办;参与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电子版注册信息及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打印材料一并上报主考学校。
参与沟通衔接类项目的在校生参加注册,其所属学校还须向主考学校提供录取名册等纸介质证明材料,由主考学校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非本助学单位学生的;
2.非集体报名的;
3.沟通衔接类项目中未能提供录取名册等纸介质证明材料的。
第十二条 助学单位不得违规注册学生、弄虚作假,如出现上述情况,市自考办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章 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 市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学习服务中心的注册管理工作,每年两次(5月15日—20日和11月15日—20日)接受学习服务中心注册。5月注册的新生,须在5月21日—6月6日报名报考期间进行集体报名,取得准考证号;11月注册的新生,须在12月1日—12月7日报名报考期间进行集体报名,取得准考证号。只有取得当次准考证号的新生,注册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注册包含新生和已注册学生。学习服务中心对已注册学生在有效期内每年按规定时间注册核对一次,注册核对工作与新生注册同时进行。
注册核对是对已注册学生是否发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生上述情况,学习服务中心须将学生信息明确标注在数据库中,并应将纸介质证明材料及时上报市自考办。市自考办将取消退学、转学、毕业学生的注册信息,学生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未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市自考办不再接受补办。
第十六条 自注册之日起,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享受政策的学习时限为三年,三年之后将不再享受。
第四章 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注册办法
第十七条 主考学校在市自考办的指导下,负责沟通衔接类项目的在校生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学生的注册管理工作。参与项目单位于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结束后一周内,按照市自考办统一规定的注册信息数据要求向主考学校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主考学校接受参与项目单位注册后,建立学生电子注册信息档案,并对注册信息进行核查。参与项目单位须在一周内对需要修订的注册信息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中已注册的学生如出现退学、转学、毕业或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等情况,参与项目单位应将纸介质证明材料及时上报主考学校。主考学校须及时修订注册信息,并以修订后的注册信息为依据,开展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审验和成绩报送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起执行,由市自考办负责解释。市自考办于2012年5月3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 件:注册信息数据要求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号、姓名、性别、单位代码、入学年份、专业代码、主考学校、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学籍号共10项。

二、注册号的编制方法:
编制说明:
第1、2位代表“年份”,如2013年为“13”;
第3位代表“次”,学习服务中心于每年5月、11月进行注册,“次”的编号依次为“1”“2”;参与沟通衔接类项目和面向指定群体开考项目的单位于每年自学考试四次报名报考规定日期结束后进行注册,“次”的编号依次为“1”“2”“3”“4”。如在2014年第一次自学考试报名报考规定日期(2013年12月1日—7日)结束后进行注册,“次”的编号为“1”;第4位代表“类别”,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为“1”,中职衔接自考专科为“2”,学习服务中心为“3”,农民自考学历教育为“4”,高级技工衔接自考专科为“5”,蓝领双证工程为“6”,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为“7”;第5—8位代表“单位代码”,系助学单位网上报名所使用的单位代码;第9—13位代表“流水号”,号码顺序由助学单位自行编制。